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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搞懂~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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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主題:

十分鐘搞懂~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

前言: 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都市更新之議題討論相當熱烈,臺北市政府自2023年提出「都更八箭」後,臺灣即將正式進入大都更時代。根據統計,截至20249月底,臺北市更新地區擬定事業計畫案(含權利變換計畫)共申請225件,其中42件已核定,相較前次(2018)劃定面積,有大幅增加。惟都更程序複雜,究竟該走合建還是權利變換,民眾對其可能還不甚了解,故本篇將針對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之差異來作簡單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協議合建

協議合建是在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後,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簽訂合約,按彼此協商認定之價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最後依其比例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土地。協議合建依照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三種模式:

(一)                合建分售

房屋改建完成後,土地歸地主所有,地上建物歸建商所有,意味銷售時,買方須與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與建商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

(二)合建分屋
建商與地主依雙方協議之比例分戶,分配予建商之戶別稱為「建商戶」,換言之地主分配之戶別稱為「地主戶」,最常見之分屋方式如下:

 

(三)合建分成

建商與地主約定房地價金分配比例,待房屋出售後,依約定之比例拆分房屋出售價金,而出售前之管理與銷售成本,通常也會依比例分攤。

正常情況下,協議合建之程序較為單純,僅依一般建管流程辦理即可,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惟此方式是建立於私法契約上,對於雙方權益較無絕對保障。

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普遍認定同意比例逾80%以上)即可送件,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而有關於權利變換估價,華信不動產在過去發行之電子報中,已有針對其內容作詳細解說,本篇電子報就不再贅述,有興趣之讀者可參閱華信第56~58、167、168、285、286期電子報。

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之比較

  

 

協議合建

權利變換

法律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民法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同意門檻

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8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產權分配

依循市場行情經驗,以談判方式分配

委託三家專業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

選配方式

原則上依據原位次選配,保有彈性協調空間。

填寫選屋單,重複選配者另行協調或抽籤,如遇超額選配,則由應分配者優先選配。

適用地區

產權不複雜地區

對面積廣且土地權利關係複雜地區,不易以合建方式更新者

稅務減免

1.地價稅:

(1)都更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

(2)都更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及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房屋稅:

(1)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都更後兩年內未移轉,房屋稅減半優惠可延長最多10年。

3.土地增值稅、契稅: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減徵40%

4.營業稅:原所有權人負擔

1.地價稅:

(1)都更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

(2)都更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及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房屋稅:

(1)都更後兩年內,減半。

(2)都更後兩年內未移轉,房屋稅減半優惠可延長最多10年。

3.土地增值稅、契稅: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免徵;興建後之建物第一次移轉減徵40%

4.營業稅:已包含於重建成本中,建商不得再要求原所有權人負擔

建照申請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實施者申請,免檢附證明文件

爭議處理

法院民事訴訟

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期間更新事業不受影響

 

結論

綜上所述,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各有其優缺點,並且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協議合建更注重土地所有者與建設公司之間的協商,適用於產權結構簡單、同意門檻較高的區域,程序也較為簡單,但無公權力介入,協議合約務必再三注意,以免事後造成相關糾紛。相對而言,權利變換則適合在土地權利較為複雜的地區,並且在同意門檻上較為寬鬆,但都更流程就相對繁瑣費時。另權利變換通常會涉及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及選屋過程,政府機關也會審核相關權利價值相關文件,故具有較多的法律保障。

因此,無論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在選擇何種都市更新方式,都應根據各自的需求與實際情況,衡量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的優劣。兩者雖然都能達成都市更新的目標,但其適用的地區、法律保障及實施程序有所不同,了解這些差異將有助於做出更合適的選擇。

本期針對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之分享與看法,惟如有錯誤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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