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
前言: 宗教團體,是根據民眾宗教信仰而產生的社會組織,一直以來宗教團體的財產來於民眾自發性的捐款,若有購置或受贈於不動產時,因無相關法律規範,使得宗教團體之不動產僅能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導致借名登記的問題產生,往後登記名義人若死亡,即會有宗教團體與繼承人有不動產之糾紛,為處理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內政部表示於111年公布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之權益。而本篇將針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來為讀者作簡單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前言有提到宗教團體是民眾信仰的核心,多半經濟來源屬大眾自發性捐贈,並具有公眾性之財產,但也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變為謀財工具,使得教團及信徒財產損失,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暫行條例於111年05月20日三讀通過後,依據條例第5條,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宗教團體可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交由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相關文件經公告無異議後,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予宗教團體,或辦理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達到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移轉不動產的法律效果。 依據條例第6條,欲申請者,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內政部也表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有產權爭議,還是必須由司法來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地方民政主管機關不會在沒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有異議的情形下,直接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為協助宗教團體申請,內政部規劃於「全國宗教資訊網」建置專區,讓宗教團體可先填資料並自行檢核文件完備後,再列印紙本向地方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內政部並呼籲,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務必把握時限,在本暫行條例施行2年內儘早提出申請,以減少相關私權爭議。 自從可申請的條件公布後,已有許多宗教團體提出申請,也已經有多筆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有鑒於部分宗教團體反應文件準備不及,並於113年三讀通過修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期限延長2年,至115年6月9日,宗教團體務必把握延長2年的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