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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十分鐘搞懂宗教團體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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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主題:

十分鐘搞懂~宗教團體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前言: 宗教團體,是根據民眾宗教信仰而產生的社會組織,一直以來宗教團體的財產來於民眾自發性的捐款,若有購置或受贈於不動產時,因無相關法律規範,使得宗教團體之不動產僅能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導致借名登記的問題產生,往後登記名義人若死亡,即會有宗教團體與繼承人有不動產之糾紛,為處理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內政部表示於111年公布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之權益。而本篇將針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來為讀者作簡單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立法緣由及原則

前言有提到宗教團體是民眾信仰的核心,多半經濟來源屬大眾自發性捐贈,並具有公眾性之財產,但也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變為謀財工具,使得教團及信徒財產損失,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相關申請規範

暫行條例於1110520日三讀通過後,依據條例第5條,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宗教團體可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交由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相關文件經公告無異議後,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予宗教團體,或辦理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達到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移轉不動產的法律效果。

依據條例第6條,欲申請者,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3

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4

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5

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6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事項

1

寺廟籌備處名稱。

2

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3

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4

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5

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6

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內政部也表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有產權爭議,還是必須由司法來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地方民政主管機關不會在沒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有異議的情形下,直接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審查程序及囑託登記

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後,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若申請者有異議,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1

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2

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3

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4

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起訴訟後撤回。

5

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1

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2

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3

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4

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囑託更名登記

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囑託限制登記

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四、

結論

為協助宗教團體申請,內政部規劃於「全國宗教資訊網」建置專區,讓宗教團體可先填資料並自行檢核文件完備後,再列印紙本向地方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內政部並呼籲,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務必把握時限,在本暫行條例施行2年內儘早提出申請,以減少相關私權爭議。

自從可申請的條件公布後,已有許多宗教團體提出申請,也已經有多筆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有鑒於部分宗教團體反應文件準備不及,並於113年三讀通過修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期限延長2年,至11569,宗教團體務必把握延長2年的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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