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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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出刊 | ||||||||||||||
前言: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所謂「公共設施用地」即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所、河道、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原則上,公共設施用地應由政府依法徵收取得,而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上則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使公共設施用地能有效使用,現衍伸出「購入公設用地辦理容積移轉」、「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等解套方式。而本篇將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來為讀者作簡單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平面多目標使用如依其容積率規定興建2樓以上樓層時,仍僅得作單一用途使用,以符平面使用之規定。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係指公共設施用地如同時符合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及附表乙平面多目標使用之規定,得同時分別規劃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尚非前開立體及平面之規劃配置方式得併同使用。
經上所述,現今法規對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並無想像中嚴格,若讀者欲知更詳細之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範,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或致電到各縣市政府行政機關之相關部門詢問。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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