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民國111年5月出刊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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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袋地是什麼?我國民法及土地相關法律上並無袋地一詞,袋地一詞是參考日本法規而來,所謂袋地,即指沒有對外聯絡的土地,若土地沒有對外連絡之道路,將造成土地難以利用,使其失去經濟價值,於公,將不符合社會利益,於土地所有人,恐有侵害其財產權之疑慮。據民法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無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至周圍地以至公路。」,因此有所謂袋地通行權之產生。本篇介紹袋地通行基本資訊,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有袋地通行(使用)權人包括袋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用權人。 袋地通行權人若要主張袋地通行權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之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 袋地通行權除了須與公路有聯絡,還須能為通常之使用,而通常之使用必須依照袋地的位置、地勢、用途及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 2. 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之必要範圍內,擇其對於鄰地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指依社會通常觀念,針對鄰地的土地性質,鄰地所有人及袋地所有人間利害關係,交由具公信力之第三方綜合判斷。 3. 無法通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者: 如果土地本來可以與公路適當聯絡,並且可為通常使用,但是因為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任意行為(例如自行拆除橋樑)造成無法通常使用的情形,則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 4. 行使袋地通行權時,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 根據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袋地通行對於通行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同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另外,依據民法第788條第2項規定,如開設道路而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權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依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之規定 1. 袋地通行申請人(下稱申請人)須為袋地使用權人,並向鄰地所有之機關單位申請 2. 申請人須繳納通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承諾必要事項: (1) 通行償金應依作業要點第9項之規定計收。 (2) 切結書必要事項應依作業要點第8項之規定填寫。 3. 辦理袋地通行權申請之機關,應於申請人繳清通行償金及填妥切結書後,核發通行同意函 4. 辦理機關擇定之通行範圍若已有使用情事或為公有土地者: (1) 已有其他使用權人:申請人應取得使用權人書面同意; (2) 申請人占用:申請人其應清除與通行無關之地上物。 (3) 他人占用:除編定為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者,申請人應切結承諾自行排除障礙。 (4) 未分管之共有土地: 辦理機關同意通行權人使用時,應請通行權人另行向他共有人申請同意。
隨著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越來越複雜,土地的相關權利並不局限於民法所規定的物權,在此篇介紹下,可以讓讀者對於袋地及袋地通行權有基本的認識,進而保障自身的財產權及相關權利。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45&O=1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525 民法第78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87 民法第78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88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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