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民國110年7月出刊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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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修正所得稅法第4-4、4-5、14-4~14-6、 24-5、126條條文,其修正大綱如下: 1. 增加課稅對象:除個人外,本次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課以差別稅率,以遏止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之行為,並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2. 擴大課稅範圍:交易之種類新增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交易其持有股份(出資過)50%之營利事業之股份(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則不適用之。 3. 持有期間與稅率調整: (一)於境內之個人、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於境內之個人、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2年以上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三)於境內之個人、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5年以上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 (四)於境內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逾10年以上者,稅率為15% (五)於境外之個人、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六)於境外之個人、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逾2年者,稅率為35%。 (七)其他類: (1)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4)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者,稅率為10%(課所得稅400萬元以下者免稅) 4. 新增申報時間之規定: (一)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三)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四)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5.推計費用率調整: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
6.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明定得扣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扣除前次之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扣除,惟其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有鑑於南韓施行囤房稅後,房價以及租金有增加的趨勢,所以囤房稅、空屋稅相關法令的擬訂也陷入更激烈的討論;房地合一稅2.0以拉低投資客獲利或拉長投資時間,來打擊短期炒房客,以達到控制炒房風潮的目的。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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