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月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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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第87期電子報- 10分鐘搞懂~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實務篇(下)提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究竟哪些使用分區屬於公共設施用地?哪些不是呢?本期就前述問題引用法規釋疑,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請不吝指正,謝謝!
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大法官釋字第326號解釋意旨: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來看,至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故原來不是河道,而經過都市計畫設置後才成為河道之土地,劃定為河道用地,才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32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故河川區屬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因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有特別施以使用管制之必要,以確保水流暢通之部分予以劃定其他使用區域。
依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0.04.營署建管字第1010058690號,水防道路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是否得指定為建築線,應由建築法之主管機關本其主管權責,依其主管法規及其所在個別情況之適當與否認定之。惟考量水防道路之性質,建管單位於指定建築線時,宜以業經道路主管機關接管,並公告為一般道路者始予指定為原則。
整體而言,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所劃定之河川區,是為了使用管制事項而設置,與因為都市發展安全考量,而有興闢必要安全防護設施之設施工程用地兩者不同,前者不屬於公共設施用地,後者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大法官釋字第326號 2. 內政部86.1.6台內營字第8672021號函 3.內政部營建署101.10.04營署建管字第1010058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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