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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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台灣自二次大戰結束後,由一個拮据、落後的殖民地經濟,快速成長蛻變為一個新興工業化國家,而工業化的過程中,產生了空氣、水、廢棄物、土壤等嚴重污染,該污染不僅在環境上造成嚴重的破壞,還對人體上有明顯的影響(輕則影響健康,重則罹癌喪命),此外,因不動產具有不可移動的特性,隨著污染的加深,周邊的不動產也會產生負面影響,導致許多污染土地面臨閒置、廢棄的困境。本期主要分享關於工業化之污染類別,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空氣污染防制法於中華民國64年5月23日公布全文21條,並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第34-1條條文,有關本法定義如下表: 目前空氣品質可至空氣品質監測網查詢,空氣品質指標為依據監測資料將當日空氣中臭氧(O3)、細懸浮微粒(PM2.5)、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濃度等數值,以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分別換算出不同污染物之副指標值,再以當日各副指標之最大值為該測站當日之空氣品質指標值(AQI),指標分類如下表:
廢棄物清理法於中華民國63年7月26日公布全文28條;並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38、53條條文,有關本法定義如下表: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中華民國75年11月26日公布全文 29 條;並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第 1、3、7、8、17、23、25、32、34、35、36、41、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24-1、35-1 條條文;除第 7-1、7-2、17、35-1、41 條及第 35 條第 10 款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有關本法定義如下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於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公布全文51條;並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全文57條,有關本法定義如下表: 如下圖,工業廠區內因設備破損或是人為傾倒,導致環境嚴重破壞,其產生後果有土地閒置、廢棄、整治成本提高、浪費資源等情事 。
本期分享關於工業化之污染類別,主要分別為空氣污染、廢棄物污染、毒化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四大類別,供讀者參考。如考慮居住與未來發展,應更加重視,受到污染的環境周邊情況,其價值相對會產生貸款風險(借貸困難)、效益下降(農作物因污染無法販售、環境需要整治成本)等情形,而現今於全球環保議題愈來愈受重視,相對於有害環境與動植物健康之情事,更需審慎檢視並加以行動處理,來保護屬於所有人的地球,以利永續發展。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2.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http://nehrc.nhri.org.tw/foodsafety/news.php?id=110。 3.盛培勇,土壤地下水汙染對於不動產價值影響及污染預防調查,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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