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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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新市區建設」與「新市鎮開發」,兩個乍看有點相似的字眼,但無論從法源依據、意義內涵都有著相當程度之差異,本週就讓我們的電子報來為各位朋友做個說明,期待各位讀者能夠對於「新市區建設」與「新市鎮開發」有一概況性之瞭解。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兩者之法源依據各為何? 1.「新市區建設」 其法源依據主要係根據「都市計畫法」,其在第五章「新市區之建設」有一專章介紹,另在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亦有部分相關條文之規定。 2.「新市鎮開發」 由於新市鎮開發係由無到有,牽涉層面較為複雜,故其推動則訂有一「新市鎮開發條例」專法以供利用。
緊接著讓我們針對其意義內涵做進一步之了解! 1.「新市區建設」 依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用法定義之規定,「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另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另外,針對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類似之規定一併整理如下: (1)土地法第九十二條: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徵收整理重劃,再照徵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前項徵收之土地,得分期徵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2)平均地權條例五十三條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3)平均地權條例五十六條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2.「新市鎮開發」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三條用法定義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 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並參考私人或團體之建議,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 也就是說,「新市區建設」通常係在既有的都市計畫範圍內,針對建築物稀少,現況偏屬低度利用之土地,開發新的市區或社區;而「新市鎮開發」則是由有關機關及當地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劃定一新市鎮特定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使其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
台灣地區所謂的新市鎮應尚可分為新、舊兩種,舊的是指林口、大坪頂、台中港、南崁和澄清湖等五個省政府於民國六十多年時決定開發的新市鎮;另在民國88~89年間,適逢無殼蝸牛的問題及抗爭,遂決定建造提供中低收入戶住宅機會的新市鎮,於是淡海、橋頭這二個所謂新的新市鎮便開始規劃。而以目前結果看來,結果似乎無法盡如人意,「淡海新市鎮」至今空屋率仍是居高不下;而「台中港特定區」亦已延宕甚久,現在總算有個稍具規模的三井OUTLET預計進駐,惟未來發展仍是未定之數;「大坪頂特定區」更是被高市府自嘲為「最失敗的開發案例」。 以上便是本週我們針對「新市區建設」與「新市鎮開發」所做之分享,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 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96%B0%E5%B8%82%E9%8E%AE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9C%9F%E5%9C%B0%E6%B3%95 3.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5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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