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
||||||||||
前言:前期195期介紹「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以下全文簡稱容積代金),旨在介紹容積代金制度法源與緣起與臺北市容積代金大概的評估方式。本篇將介紹現行臺北市容積移轉法源,並於後期節錄「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範本」中,關於估價作業常見之問題,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臺北市目前執行容積移轉,依適用之法源不同可概分為三類: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之授權,條文內容共計21條規定,容積移轉適用條件、計算方式、相關書圖格式、審查程序等作業規定。 (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為實現容積增額效益共享,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臺北市推動以容積代金實施容積銀行制度,並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作為執行準據,係實現容積利益歸公的重要里程碑,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本自治條例明定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新增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對現行已開放做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項目規定均予維持三年落日之機制,且其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接受基地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百分之五十。 送出基地限: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 以臺北市市私有歷史建物移入容積之方式,則不予規定三年落日之限制,但仍應符合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移入容積。 (三)內政部訂頒「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之授權,內政部訂有「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其可送出之基地限「經指定為古蹟者」,接受基地則為本市都市主要計畫地區內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 (四)都市計畫書內之規定 本類容積移轉係於都市計畫書內明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屬都市計畫書內容之一部分,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南港R13街廓容積移轉、萬華青山宮容積移轉及青田街容積移轉等規定。
臺北市府制定之「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於103年6月3日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於103年6月30日公布實施,自103年7月2日生效,落日期限至106年6月29日止,即106年6月29日為市府受理以捐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之最後期限。
因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規定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做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50%,而50%以上需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三家估價師事務所,依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委由估價師公會制定出的「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範本」,評估容積代金金額。 因此都市更新中若涉及容積移轉,除了事業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以外尚須容積代金審查,容積代金評估就是我們接下來期數要介紹的。
在本期電子報中,介紹現行臺北市容積移轉法源。下期介紹「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範本」第36~38、47、48頁中有關土地開發分析法中的應注意事項。
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範本來源參考: http://www.udd.gov.taipei/pages/detail.aspx?Node=35&Page=1305&Index=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