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
十分鐘搞懂~時效取得地上權 |
前言:民國105年05月29日新北市一家五口出門吃早餐,返家時發現房子疑似被建商強拆,讓屋主相當傻眼,也讓民眾關注此事件,假設真為建商所為,即使建商已取得建照,也無權強拆房子,應負起刑事及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屋主並無土地所有權,因此是否有取得地上權也是重要的癥結點,對於早期的房屋,大多屋主對於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觀念不足且不重視,導致常有此爭議。本篇將簡單介紹時效取得地上權,提供民眾確保自身權益,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
時效取得地上權 |
(一)法源:
首先按佔有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繼續、公然以有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經過法定期限(於開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須和平繼續行使十年;如占有之始非基於善意,即須和平繼續行使二十年)完成時效後,得依民法第七七二條準用民法第七六八條至七七一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日前實務上辦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依土地第五十四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一八條規定辦理。
(二)未取得地上權: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之人,只是擁有此請求權而已,並非當然取得該不動產之地上權,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佔有人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權人,而謂其非無權占有。假設佔有人雖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權,在未依法請求登記為地上權登記以前,如土地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之權能,依民法第七六七條規定,請求佔有人拆屋還地,佔有人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權人,此時佔有人即會遭受拆屋還地的判決。
(三)以取得地上權:
佔有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以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可參照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應就佔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故如佔有人主張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為請求權,以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受理後,經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法第五十八條所定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內提出異議,地政機關乃依同法第五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嗣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提起訴訟,請求其拆屋還地,此際受訴法院即應就佔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之裁判。如法院認佔有人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法院即會駁回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佔有人拆屋還地的請求。
二、 |
後續發展 |
政府單位經清查後,發現屋主沒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對於此類房子有幾項作法,如通報該縣市工務局,將會排期程拆除。但民國98年6月以前的違章建築,除非嚴重違反公共安全,不然會先列案管理,對於98年6月以後的違建才會後建先拆,本案適用於民國98年6月以前的違章建築。
三、 |
結論 |
以未有其他約定之契約情形(如早期友人間借地蓋屋,有約定無期限或至房屋倒塌為止等)來看,佔有人無權占用土地,為建屋居住數十年,在佔有人未依法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前,如土地所有權人先向法院起訴請求佔有人拆屋還地,佔有人即不得以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為理由,而主張非無權占有,亦即法院將會判決土地所有權人勝訴,佔有人應拆屋還地。
如佔有人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後,地所有權人縱使依法提出異議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此時,法院仍應審酌佔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地所有權人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定佔有人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
上述情形,可看出佔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對於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差異,當民眾對於自身不動產有此疑慮時,應盡快處理,可別讓自身的權益受損!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