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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報 主題: |
10分鐘搞懂~活動斷層查詢及管制 |
前言: 在本刊第259期地質敏感查詢系統介紹中,活動斷層為四種敏感地質之一,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本期即介紹台灣之活動斷層範圍及其相關開發管制。
一、 |
活動斷層查詢 |
Google關鍵字「活動斷層查詢系統」,選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可進入下圖網頁。
點選 A可以查到全台活動斷層分佈如下圖,點選應用地址或座標定位查詢標的是否位於活動斷層附近。各類活動斷層之定義如下:
◎第一類活動斷層
1. 全新世(距今10,000年內)以來曾經發生錯移之斷層。
2. 錯移(或潛移)現代結構物之斷層。
3. 與地震相伴發生之斷層(地震斷層)。
4. 錯移現代沖積層之斷層。
5. 地形監測證實具潛移活動性之斷層。
◎第二類活動斷層
1. 更新世晚期(距今約100,000年內)以來曾經發生錯移之斷層。
2. 錯移階地堆積物或台地堆積層之斷層。
◎存疑性活動斷層
1. 將第四紀岩層錯移之斷層。
2. 將紅土緩起伏面錯移之斷層。
3. 地形呈現活動斷層特徵,但缺乏地質資料佐證者。
二、 |
活動斷層範圍 |
一般在開發計畫或變更用地時,都需要查詢是否位於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通常需查詢範圍包括基地位於新竹市(北區、東區、香山區)、臺中市(霧峰區、大里區、太平區、潭子區、東勢區、石岡區、豐原區、和平區)、彰化縣(彰化市、花壇鄉、大村鄉、員林鎮、田中鎮、二水鄉、和美鎮、社頭鄉)、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竹山鎮、名間鄉、中寮鄉)等地區。
而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之一條,劃定公告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並進行管制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但根據經濟部地質調查所報告,台灣有33條活動斷層,但至今只有車籠埔斷層(即921發生可能主因之一,另一則是大茅埔-雙冬斷層)已由南投縣政府公告,其他32條活動斷層至今仍未公告。
三、 |
活動斷層相關規定與管制 |
首先看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規定如下:
第49-1條(節錄)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因此,活動斷層範圍之土地變更編定,非由專案小組審查。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七條(節錄)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爰上所述,活動斷層範圍之土地變更編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3條
溫泉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嚴重地層下陷之地區。
前項活動斷層地區,指位屬活動斷層兩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者;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指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
意思即指溫泉法中第五條規定,非位於活動斷層兩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四之一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下列
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對於建築做限制,並非禁止開發。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節錄)
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三、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 (M) 劃定在左表範圍內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於不得開發建築之山坡地,則有明確規範,惟如前述,其他32條活動斷層至今仍未公告劃定範圍,自無從”不得開發建築”。
四、 |
結論 |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若未經劃定並公告,無法限制開發行為。此外,若日後於活動斷層附近發生災難,相關求償、補償也將求助無門。雖然民眾從網路即可查詢住家是否在活動斷層附近,惟民眾地緣性、經濟活動一時都難以改變,需政府明確規定並訂出相關配套。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全國區域計畫為當前國土空間最高法定指導計畫,所以應就全國區域計畫進行修訂,避免災難發生後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