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合宜住宅-258

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10分鐘~搞懂合宜住宅

前言:前篇已針對社會住宅作初略說明,本篇接續針對合宜住宅作介紹,合宜住宅產生,源於雙北市高房價引發民怨,為回應高房價及民怨,政府遂行推動「平價住宅」,而後則更名為「合宜住宅」。因此本期僅針對合宜住宅作說明及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合宜住宅定義

合宜住宅係同於社會住宅均源自住宅法中,與社會住宅不同的事「合宜住宅」則由政府招商投資興建,以平準價格優先售予一定所得以下且無自有住宅者。簡言之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不同地方在於,合宜住宅可做出售移轉所有權,而社會住宅則只租不售。

現階段已推動之合宜住宅

西元2009年底行政院長吳敦義宣布於機場捷運A7站興建「平價住宅」,於西元2010年的「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納為行政院正式政策。而後,陸續核定「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提擬「淡海新市鎮二期合宜住宅」,以及由地方政府自行推動的「桃園八德合宜住宅」、「台中精密園區合宜住宅」等,所有合宜住宅合計約13,000戶,已成為政府推行的首要住宅政策。

但於西元2014年爆發合宜住宅弊案,其中「桃園八德合宜住宅」與「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牽涉其中,以至「桃園八德合宜住宅」由時任桃園市長宣布將停止「桃園八德合宜住宅」。且時任內政部長表示,政府將不再推合宜住宅,只會以「社會住宅」與「住宅租金補貼」為主,因此現階段推動的合宜住宅僅剩「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淡海新市鎮二期合宜住宅」、「台中精密園區合宜住宅」。

合宜住宅興辦方式

合宜住宅興辦方式,由政府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先行取得土地,再由政府以標售土地方式,公開招標,由民間業者標得土地後,再民間業者投資興建合宜住宅,讓民眾可以合宜價位購屋。

合宜住宅申購資格為何?

1.承購人須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者(符合以下任一種情形即可):

(1)有配偶。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3)單身年滿40歲。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4.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家庭年收入≦158 萬元)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158 萬元<家庭年收入≦247 萬元)

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五、

合宜住宅銷售規範為何?以「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為例

1.規劃設計基本原則:

(1)以興建地下13層、地上10層以上之建築物為原則。按興建廠商之初步規劃設計,興建樓層介於14樓至26樓,興建總戶數約3,960戶。

(2)各戶之規劃設計坪數,總面積介於30坪至50坪之間(包含公共設施部分,不包含停車位),公設比不得超過30%。實際設計內容由興建廠商自行規劃設計。

(3)強調綠建築理念與通用設計及無障礙設計理念。

(4)停車空間以平面式停車位、設置於地下層為原則

2.銷售售價:

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平均售價上限為每坪15萬元以下停車位平均售價為每位100萬元以下

3.銷售規範:

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合宜住宅承購人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自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合宜住宅簽約後經本署或指定機關發現不符資格者,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4.銷售方式:

目前規劃依承購人資格依序分為三階段銷售,各階段銷售對象詳如下表:

銷售階段

銷售時點

銷售對象

第一階段

興建廠商取得建照後公開銷售時

開放第一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承購。

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開始銷售約3個月後尚有餘屋時

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得優先排序承購,如仍有餘屋,再開放至第二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承購。

第三階段

第二階段開始銷售約3個月後尚有餘屋時

本階段開始銷售30日內,僅可銷售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須具有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滿30日後如仍有餘屋,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不再有任何資格限制。

 

 

結論

合宜住宅興辦方式,各位讀者是否有發現,與過去政府推動的國民住宅有些相似,因此有不少人批評此方式是再走回頭路,並不能有效解決現行住宅問題,姑且不論合宜住宅政策是否適當,最起碼給予不少民眾有了多一些選擇;緊接著下期電子報將接續針對住宅政策之議題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