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 主題: |
十分鐘搞懂~農民保險(簡稱農保)上篇 |
前言:民國104年08月1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下修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全年僅剩1.56%,遠遠偏離國發會設定的國建目標,為了因應國內經濟萎縮的問題,金融總會正式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言,銀行、保險、證券各自提出具體做法,其中保險業以爭取開放產險發展農業保險,為擴大市場規模的新亮點,另本刊亦於第234期介紹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農民定義,其農民認定亦包含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故歷年來民眾申請加入農保人數逐年增加,可看出農保對於民眾之重要性。本篇將簡單介紹農保之申請資格與限制,下篇將介紹其優劣勢與老農津貼之內容,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
申請資格 |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相關申請辦法另可參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二、 |
農會會員 |
(一)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包含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1公頃 = 3,025.00011 坪
2.佃農:
(1)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3)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102年6月30日以前加
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認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租賃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得不經認證;102年7月1日以後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租賃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得不經公證。
3.雇農:民國90年1月20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4.農業推廣工作者: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者。
5.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自耕農、佃農之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三、 |
非農會會員 |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九)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十)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或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四、 |
結論 |
藉由上述所示,可清楚了解民眾加入農民保險之資格與限制,以一般狀況來說,民眾皆會選擇以簡單之方式加入農會會員,即為購買農地並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達0.1公頃以上(約302.500011坪),但如資金不足導致無持有農地之規範,仍能以非農會會員之辦法加入農保。下篇將介紹農保之優劣勢及老農津貼之內容。以上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惟如有錯誤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農民保險:
http://www.bli.gov.tw/sub.aspx?a=RxE1RBebaZo%3d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HRdVsxVxLw%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