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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國土計畫法(草案)(下篇)-226

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國土計畫法(草案)(下篇)

前言:上期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俾據以編定適當使用地,及建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介紹。本期電子週報將針對「國土計畫法(草案)」之使用許可、檢討變更及民眾參與機制部份做介紹,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本法所稱使用許可,與現制區域計畫法規定之差異

國土計畫法(草案)所稱「使用許可」,與現制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開發許可」之最主要差異之處,在於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亦即不得因使用需求,任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以提高計畫穩定性及投資明確性。至於其他差異之處,整理如下:

                

 

國土計畫檢討時機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政府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計畫法之民眾參與機制

本法草案明訂各級國土計畫及申請使用許可計畫之民眾參與程序如下:

(一)各級國土計畫:

1.擬定前:

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2.審議中:

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 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審議結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且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3.核定後: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30 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90 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二)申請使用許可計畫:

1.審議中: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於審議前將其書圖文件於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30 日及舉行公聽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符合受理要件核轉後,於審議前公開展覽30 日及舉行公聽會。

(2)舉行公聽會之時間、地點、辦理方式等事項,除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外,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另應以書面送達申請使用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但已依其他法規舉行公聽會,且踐行以網際網路周知及書面送達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在此限。

2.審議通過後: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將經許可之使用計畫書圖、文件,於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30 日,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結論

國土計畫法草案推動,為現階段國土空間規劃涉及不同管單位,難以有效充分規劃及利用,以至難以符合現階段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求,希望藉由這幾篇電子報,突顯當前實施整體國土規劃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藉以喚起大家對於該議題的重視,期許能幫助讀者對於國土計畫法草案做初步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