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電子週報
<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
10分鐘~搞懂何謂實價登錄(法規篇) |
前言:政府於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修正條文,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本期電子報將針對登錄地政三法相關增訂或修正法條作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
地政三法之修正條文 |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並增訂第24-1、24-2條文。
1.增訂第24-1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增訂第24-2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2)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3)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4)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5)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3.修正第29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1)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地政士法
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59條條文並增訂第26-1、51-1條文。
1.增訂第26-1條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增訂第51-1條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3.修正第59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三)平均地權條例
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47、87條條文並增訂第81-2條文。
1.修正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1)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2)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增訂第81-2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2.修正第8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二、 |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 |
前述列出相關法條,相關的法條修正或增訂重點說明如下:
1.申報登錄時機:
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
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萬-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
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
4.提供資料區段化:
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域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三、 |
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
例如:贈與,依前述地政三法相關修正修文規定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所以贈與並不屬於買賣,故不需申報。
四、 |
結論 |
政府為貫徹居住正義的實現,因此增訂與修正相關條文,將不動產交易價格強制登錄實際成交價格,主要目的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形成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期望藉由這篇電子報跟各位分享,而下期電子報另針對實價登錄相關實務作介紹,惟如有錯誤之處,尚請不吝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