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幾年來房價高漲,造成購屋壓力上升,尤其以都會區最為明顯,因此有許多購屋民眾放棄了市中心的房子,而選擇了在相對便宜的市區外圍置產,使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也成為了投資標的,但農建地到底是農地還是建地,是不是所有的農建地都可以作為建築使用,大家或許都是一知半解,因此本期電子報將介紹農建地的法規及開發相關問題,惟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一、 |
農建地緣起 |
農建地是一般口語的說法,意指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中己蓋有房屋的「建」地目土地,緣起係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經變更為「建」地目之農業區土地,其所有權人既有合法申請建築使用及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之權益。
二、 |
農建地相關法規 |
(一)法規來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
(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內容: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2.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3.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三、 |
農建地申請建築注意事項 |
(一)基於住宅之目的申請建築之要件如下:
在都市計畫發布前:
1.已為「建」地目。
2.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如:非都市甲、乙及丙種建築用地)。
3.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建物用途須為住宅,不可為工廠)。
(二)無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共同主因為:
1.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 才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目。
2.申請地目變更之證明文件 → 為工廠使用而非供居住使用。
(三)營建署92年5月28日營署都字第0920029923號函復以:「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有關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建築使用規定,係基於保障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之考量,得依上開條文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至都市計畫發布後,始將農業區田、旱地目變更為建地目者,並不適用上開規定,應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申請農舍建造執照。」
四、 |
農建地與農地有關建築使用之比較 |
因一般大眾對於農建地與農地使用上之差異易於混淆,故本小節特針對農建地與農地建築使用之比較整理如下表:
農建地與農地建築使用比較表
名稱 |
農建地 |
農地 |
土地使用分區 |
農業區 |
農業區 |
建蔽率、容積率 |
60%、180% |
10%(建蔽率) |
建築物型態 |
一般建築物 |
農舍建照 |
興建建築物 基地最小面積限制 |
無 |
2.5分 (733.5坪) |
地上建築物 移轉限制 |
可自由買賣 |
滿五年 |
興建建築物 面積限制 |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以四層為限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
申請興建建築物 之限制 |
無 |
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必須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
法規 |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 |
編輯整理:華信不動產估價小組
五、 |
結論 |
未來購買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來做為一般住宅使用時,除了必須先查詢該區都市計畫發布日期,及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查核地目變更登記日期是否於都市計畫發布以前之外,因為農建地通常位於都市外圍地區且缺乏整體規劃,常未臨建築線或無道路可供進出通行,而無法建築申請,故開發時宜謹慎評估。
資料來源:華信聯合鑑價機構http://www.hunhsin.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