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獎勵(獎勵辦法§5)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或基準容積10%給予獎勵容積。
|
Ø 建物結構安全獎勵(獎勵辦法§6)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評估,需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給予基準容積10%獎勵,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給予基準容積8%獎勵。
※上述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
Ø 捐贈社會福利設施或公益設施獎勵(獎勵辦法§7)
捐贈主管機關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且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該捐贈面積不計入容積,並依捐贈面積計算獎勵容積,獎勵最高上限為基準容積之30%。
|
Ø 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獎勵(獎勵辦法§8)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事業計畫報核當期公告現值及建築基地容積率計算獎勵容積,獎勵最高上限為基準容積之15%。
※二筆以上之土地,應按面積比率加權平均計算公告土地現值及容積率。
※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容積移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此獎勵規定。
|
Ø 古蹟、歷史或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建物保存或再利用維護獎勵(獎勵辦法§9)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不計入容積,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1.5倍,給予獎勵容積。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之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不計入容積,並得依該建築物之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前述之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
※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此獎勵規定。
|
Ø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0)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10%。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8%。
三、銀級:基準容積6%。
四、銅級:基準容積4%。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2%。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銅級或合格級獎勵容積,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相關規定,且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為限。
|
Ø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1)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10%。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8%。
三、銀級:基準容積6%。
四、銅級:基準容積4%。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2%。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銅級或合格級獎勵容積,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相關規定,且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為限。
|
Ø 無障礙環境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2)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5%。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4%。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3%。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
Ø 耐震設計獎勵(獎勵辦法§13)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10%。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6%。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4%。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2%。
※上述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
Ø 時程獎勵(獎勵辦法§14)
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起一定期間內,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一)五年內(民國113年):基準容積10%。
(二)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民國118年):基準容積5%。
二、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民國113年):基準容積7%。
(二)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民國118年):基準容積3.5%。
|
Ø 基地規模獎勵(獎勵辦法§1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5%。
二、土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基準容積5%;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0.3%。
三、土地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30%。
※上述第二點、第三點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
Ø 全體同意採協議合建實施獎勵(獎勵辦法§16)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更新前門牌戶達20戶以上,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者,給予基準容積5%之獎勵容積。
|
Ø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獎勵辦法§17)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20%為上限。
|